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

授权函等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招投标过程有关授权函等问题的请示》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问题。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既包括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也包括同一品牌不同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允许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但鉴于我省协议供货采购公开招标采用招品牌的方式,因此,在协议供货采购公开招标中,原则上同一品牌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

二、关于投标赠送问题。投标赠送客观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定精神。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优惠应当体现在价格的减让、质量的提高、售后服务的提升上,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的依据。

三、关于综合评分法基准价确定问题。在保证质量、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在综合评分法中采用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四、关于授权函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政府采购。要求生产厂家出具授权函的做法,实质上保护了生产厂家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体现公平,在招标文件中不应当将授权函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置条件,只要是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产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月 

 

 

 

 

 

抄送: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国库司、各设区市财政局(采购办)